地方性法规不得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种类 法工委促进规范治理

人大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社会治理方面的内容。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列举了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若干具体情形,并规定有上述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关方面对此提出意见,认为该法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增加了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种类。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所列出的具体情形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罚行为并不完全对应,实践中有可能带来“只要属于法规列举情形即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理解,导致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发函,提醒有关方面做好法规的宣传解读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作出治安管理处罚,避免出现理解偏差、执行不当。有关制定机关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

另一起案例显示,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报告显示,2024年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发现的15件报备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报备机关纠正;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经审查,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